第二十一條
遇有前條情事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者,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催令於一個月內辦理註銷及繳銷手續,逾期仍不遵辦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並報請交通部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