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
執業執照,應向執業所在地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之;省(市)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刊登公報及通知技師公會。
經檢覈取得技師資格者,不適用第一項服務年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