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考試及格之技師,應向主管機關登記,發給技師證書。
技師之登記,農業技師由農林部組織農業技師登記委員會辦理之。工業技師及礦業技師由經濟部組織工業技師登記委員會及礦業技師登記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登記委員會,應由各該部聘請有關各部會代表充任委員。
技師登記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技師證書登記費,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