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但在動員戡亂期間,私人專用汽車應增加十倍徵收之。各機關之乘人小汽車,其使用機關性質及其車輛數額另行嚴密限制之,非軍用者,一律不得免稅。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三輪車及裝貨板車加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行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但在動員戡亂期間,私人專用汽車應增加十倍徵收之。各機關之乘人小汽車,其使用機關性質及其車輛數額另行嚴密限制之,非軍用者,一律不得免稅。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一百六十元至三百二十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四十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二十四元至四十八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三輪車及裝貨板車加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行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