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課營業者,依左列規定,課自用者,照營業者減少二分之一徵收之。
甲、車
(一)機器行使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三萬元。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千元。
(二)人力行駛者: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千元,但三輪車得提高至二分之一。
(三)獸力行駛者: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八千元。
乙、船
(一)人力行駛者:每隻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八千元。
(二)機器行駛者:每噸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一千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千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