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課稅,營業者,依左列規定,自用者,照營業者減少二分之一徵收之。
甲、車
(一)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二千元。
(二)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千元。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四千元。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五百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二千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最高不得超過國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