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五百七十六圓至一千四百四十圓,但在動員戡亂期間,私人專用汽車應增加四倍徵收之。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三百二十圓至六百四十圓。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二百四十圓至四百八十圓。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四十八圓至九十六圓。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圓(三輪車及裝貨板車加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四十八圓。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七十二圓。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二圓至四圓。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圓。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十六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