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營業稅稅率,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分為左列四類:
一、第一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零點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二、第二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第三類計徵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四、第四類計徵標的:分為飲食業甲、乙、丙、丁四種,均按營業額課徵;飲食業(甲)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零點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飲食業(乙)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飲食業(丙)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飲食業(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未規定之營業,其適用之稅率,應報由財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