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左列營業,免徵營業稅。
一、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二、已納交易所稅或交易所內交易稅之營利事業。
三、依法經營之消費合作社。
四、監獄工場。
五、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