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住商應按月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並按申報額繳納營業稅,每三個月查定一次,多退少補,其虛報營業額部份,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其營業額不能按月申報,經營業稅徵收機關核准者,每半申報暨查定一次,並先依上半年查定稅額,按月繳納六分之一,於半年查定後, 多退少補。
行商應按次將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申報營業稅徵收機關查核課稅。
住商兼營兩種以上之營業,其課稅之標準不同者,分別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