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或份之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一、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二、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五)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五、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二)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