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天然麻類經機器加工紡製衣著用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獸毛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車胎:凡各種車用之內胎、外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除符合薪材標準者外均屬之。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為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