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刪除)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股利或盈餘。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五、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