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或到達備詢者,處以二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繳款書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將繳款書送由警察機關或保甲長或里鄰長轉送外,並按繳款書所列數額處以百分之五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