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有左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依限或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清冊者。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逾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股利或盈餘者。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比例分配者。
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者。
五、倉庫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者。
六、公會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依規定報告會員名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