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第一類所得。
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辦營利事業之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者。
丑、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消費合作社,其依社員交易額分配之營利所得。
二、第二類所得。
子、公教軍警人員因公傷亡之卹金。
丑、小學教職員之薪資。
寅、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贍養費。
卯、駐在中華民國國內各國外交官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有同一待遇者為限。
三、第三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之利息。
丑、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之強制儲蓄存款之利息。
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基金存款之利息,全部用於本事業者。
四、第四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財產租賃之所得。
丑、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產租賃之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者。
五、第五類所得。
子、肩挑負販沿街叫售之所得。
六、綜合所得。
子、前五款免納分類所得稅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