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第一類甲乙兩項所得,應課之稅率分級如左:
一、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四。
二、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十五未滿百分之二十者,課稅百分之六。
三、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二十五者,課稅百分之八。
四、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滿百分之三十者,課稅百分之十。
五、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三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六、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四十未滿百分之五十者,課稅百分之十四。
七、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五十未滿百分之六十者,課稅百分之十六。
八、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六十未滿百分之七十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九、所得合資本實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一律課稅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