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其中七人至九人簡任,餘薦任;組(室)主任七人至九人,由秘書兼任之;稽核二人,簡任;調查專員九人至十八人,其中三人至八人簡任,餘薦任;編纂二人,簡任;科長十一人,編審二人,均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委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得為薦任;科員八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三人至八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藥劑員一人,護士二人,均委任;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