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六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簡任或簡派,餘薦任或薦派。調查專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四人至六人,薦任。室主任七人至九人,薦任。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科員八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八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廿五人,藥劑員一人,護士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