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或薦派,餘薦任或薦派。調查專員八人至十六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四人至六人,薦任,速記員二人至四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四十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四十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監察院得聘用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