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察院置祕書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簡派,餘荐派,科長四人至六人,荐任,調查專員六人至十人,其中二人至四人簡任,餘荐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辦事員二十人至四十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監察院得聘用編纂四人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