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