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後,調任較高官等之機要或派用職務,未能參加年終考績者,其前後考績年資得視為連續。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後,調任較高官等之機要或派用職務,未能參加年終考績者,其前後考績年資得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