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條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