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推事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