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條
起訴應以書狀為之,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起訴理由及所犯之法條。
起訴應將該案宗卷及證據物件,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