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一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法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大赦或被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