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法院之管轄。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受理訴訟之當否。
四、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五、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