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第一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撤銷,更為判決,其上訴無理由而原審判決確係不當者,亦同。
第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諭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為不當而撤銷之者,得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審判。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未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審判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