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條
科刑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主刑。
二、從刑。
三、諭知罰金者,其易科監禁之期間。
四、羈押准予折抵者,其折抵之標準。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