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