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或其資金、責任準備金之運用,超越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之範圍者,得處負責人各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