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違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經營未經核定之業務,或其資金及責任准備金之運用,超越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範圍者,得科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銷其負責人,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