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