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各股份已繳之股款及其繳納之年、月、日。
四、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五、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六、發行優先股者,並應註明優先字樣。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所備股東名簿有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