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省(市)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員代表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