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訂定之程序劃定古蹟保存區,限制其土地或建築物等之使用及建造。
前項保存區內對於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以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