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