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工程,其開工與竣工期限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
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