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小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領有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執照而航行者。
五、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由未持有小船駕駛證之駕駛人充任駕駛而航行者。
六、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載重超過該吃水尺度。
七、搭載乘客之小船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檢查合格,核定乘客定額及客運口岸而載運乘客者。
八、船舶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未事先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檢查、核發臨時許可證,而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乘客定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