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小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