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小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規定者。
一、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