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一千圓以下之罰金:
一、船舶未經領有船舶檢查證書而航行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或航行期間,或超過汽壓限制者。
三、拒絕檢查員之臨時查驗,或違背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一、船舶未經領有船舶檢查證書而航行者。
二、無故不遵守指定之航路或航行期間,或超過汽壓限制者。
三、拒絕檢查員之臨時查驗,或違背停止航行之命令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