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收取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贈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