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得為下列處理:
一、配售予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配售予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並優先提供工業區內員工。
四、依前三款處理後賸餘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得出售予毗連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社區用地之配售及出售價格,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配售價格,按該工業區開發成本計算。
二、第三款之出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第四款之出售價格,按該宗土地出售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一、配售予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配售予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並優先提供工業區內員工。
四、依前三款處理後賸餘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得出售予毗連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社區用地之配售及出售價格,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配售價格,按該工業區開發成本計算。
二、第三款之出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第四款之出售價格,按該宗土地出售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