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商業之分支機構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支機構名稱。
二、分支機構所在地。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應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