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商業之分支機構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本商號登記證字號及所載事項。
二、分支機構名稱。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應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建設局或縣(市)政府。
一、本商號登記證字號及所載事項。
二、分支機構名稱。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應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直轄市建設局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