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商業之分支機構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本商號登記證字號及所載事項。
二、分支機構名稱。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由該主管機關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一、本商號登記證字號及所載事項。
二、分支機構名稱。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姓名、住所。
前項分支機構經核准登記後,應由該主管機關以副本抄送本商號所在地之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