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生產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其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但為特別獎勵創業投資事業、大貿易商,及基本金屬製造工業、重機械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或其他合於經濟及國防工業發展需要之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暨大貿易商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所稱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暨大貿易商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