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個人在依銀行法儲蓄銀行章辦理儲蓄存款之金融機構存入二年以上之整存整付或零存整付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其利息所得,免予扣繳及免予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未滿二年提取存款者,其利息所得不得免稅。
個人在前項金融機構存入二年以上之存本取息之定期儲蓄存款者,於期滿以前提取之利息,應先扣繳及課徵綜合所得稅,俟期滿提取存款時,憑金融機構之證明退還之。
本條免稅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不得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
個人在前項金融機構存入二年以上之存本取息之定期儲蓄存款者,於期滿以前提取之利息,應先扣繳及課徵綜合所得稅,俟期滿提取存款時,憑金融機構之證明退還之。
本條免稅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不得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